中国会计视野讯 :*ST烯碳(000511)发布公告称,收到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ST烯碳及时任代理董事长王利群、时任经理范志明、时任财务负责人李寿兵等12名公司高管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罚。
公告称,*ST烯碳未在2016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并予公告;*ST烯碳未在2017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ST烯碳因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及时对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进而导致其未及时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时任代理董事长王利群、时任经理范志明、时任财务负责人李寿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ST烯碳未及时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小猛、刘成文、罗阳、戴囡、叶少琴、申屠宝卿、朱宝库、孙家庆作为*ST烯碳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朝伟作为应该履行监事职责的人员,是*ST烯碳未及时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辽宁监管局对*ST烯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王利群、范志明、李寿兵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刘成文、张小猛、孙家庆、朱宝库、申居宝卿、叶少琴、罗阳、戴囡、尚朝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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