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比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 金融企业,为5:1;
2. 其他企业,为2:1

不得扣除的关联方利息支出的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不仅受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制约,还要受到债资比例限制的制约.
许多财务人员看不懂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对于金融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权益性投资500%,其他企业超过20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
例:甲公司(非金融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为3300万元.20X2年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从其关联方借款9900万元,发生借款利息450万元.
该公司债资比例为3(9900÷3300),大于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因此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450×(1-2/3)=150(万元).
也可以这样计算:
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3300×2×450÷9900=300(万元),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450-300=150(万元).
以上就是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比的全部内容,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看完上文你学会了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比吗?想了解更多会计内容,可以关注官网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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