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建筑业增值税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时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和《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执行。
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比较特殊,表现为:
1、建筑工程与普通工业生产不同,工期通常较长,耗费较高,需要设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科目;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第(二)项对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特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建筑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并从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实际等于采取差额征税的方式。

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账务处理流程:
1、根据出纳转过来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3、月末作计提、摊销、结转相关成本、费用,对所有记账凭证进行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帐。
4、结账、对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进行分析说明
6、将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一般纳税人建筑业增值税账务处理方法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建筑业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发生的购进业务,取得有效扣税凭证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后续期间发生用途改变或者非正常损失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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