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帮总部的项目进行现场服务”,则相关费用总部承担理所当然。相应支出取得发票时,应当以总部名义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回答1:
分公司和总部可以签订合同的,合同约定费用总部支出,这样就可以在总部报销费用的。
回答2:
你们已经详细描述了是分公司帮总公司服务项目的,直接可以让开具发票让总公司进行承担发生的费用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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