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的车辆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其用于公司公务支出,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公司承担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答1:
我个人认为私车公用这块虽然是可以作为公司的费用进行列支的。但是在税前扣除这块,根据(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这块你还是要咨询下你们的专管员的建议。
回答2:
你好!这块你说的私车公用的情况我们企业也存在,但是据我了解,我们江苏这块这个费用是可以扣除的,只是对于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但是我咨询过我其他地方的同行,他们私车公用的这块发生的费用是不能扣除的。因此我认为这块存在余地域性的差别的,你可以详细了解你所在地区的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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