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个体工商户在地税需缴纳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附加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果签订合同在印花税征税范围还应缴纳印花税。
回答1:
吊销期间还是需要缴清税款的,要不然拖着拖着就要交罚款和滞纳金。
回答2:
应该是你还有一些税款没有缴清,缴清就不会再提示你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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