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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的完整会计分录

2026-01-12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会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账务处理也相应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与处理可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会计处理上将无法平衡。下面举例说明: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 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源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5850000
  2. 产品外销时,免征本销售环节的销项税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000000
  3. 产品内销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4. 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17%-15%)=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000
  5. 计算应纳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90000
  6.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90000
  贷:银行存款9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46万元。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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