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可以申请退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第二条规定,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因此,如果未能依法享受新标准,可以申请退税。
回答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回答2:
10月未享受5000元扣除可以依法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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