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的“营业外收入”和税法中的“其他收入”有什么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会计上的“营业外收入”和税法中的“其他收入”不是一个概念。
回答1:
会计上的“营业外收入”和税法中的“其他收入”范围并不一样。
回答2:
会计上“营业外收入”范围更大一些,比如接受捐赠收入,税法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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