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不同省区货物移送怎么做账
货物作调库处理
借:库存商品--XX机构(接收方)
贷:库存商品--XX机构(送出方)
凭开出发票的记账联
借:其他应收款--XX机构(接收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注:此处金额为视同销售应计缴的增值税.
凭开出发票的客户联确定视同销售应计缴的增值税,并将金额结转到货物成本中.
借:库存商品--XX机构(接收方)
贷:其他应收款--XX机构(接收方).
注:此处金额为视同销售应计缴的增值税.
此时,货物的成本将增加,增加额为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此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用于销售"作了进一步明确.该文件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因此,实行统一核算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间的货物移送行为,如果受货机构接收货物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的,移送机构应视同销售;否则,移送机构不缴纳增值税;实行统一核算且处于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的货物移送行为,不论是否用于销售,均不需缴纳增值税.
二、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不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总分机构不同省区货物移送怎么做账?对于这种情况,在会计上应该做货物的调库处理.在这个过程中,要保留好相关的发票,要根据发票来进行做账.在税务上,也需要根据规定计算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上文的解答内容就介绍完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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