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的会计分录
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的账务处理方法
对于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一般企业而言,这类业务并不常发生.对其性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因而会计处理也会有所差异.常见的有以下五种处理方法:
1、如果尚未到约定的收款期限,原债权人急于取得货币资金,公司是为了帮其解决资金问题,理解为原债权人贴现收款权利,类似于应收票据贴现.所支付金额与未来收款金额的差额为贴现利息.
2、如果已经超过约定的收款期限,债务人暂时无力偿付,公司是为了帮债务人解决不能偿付到期债务问题,约定延期收款,则相当于未来收款权利的折现.企业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应收的利息费用,计入损益.
3、如果公司目的是为了从该项业务中营利,这种情况下,预计该笔应收账款的收回具有一定的风险,换句话说所涉及150万元预计不能全额收回.企业可以考虑以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入账,将其公允价值与所支付对价100万元之间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的公允价值是应收债权的最佳估计收款额的现值(比如130万元).
债务转让的概念
债务转让,是指合同债务人通过协商,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债务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务转让,使得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发生了变化,其会对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带来影响,因此《合同法》第84 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让,使得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发生了变化,其会对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带来影响,因此《合同法》第84 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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