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产划转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其中,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会计处理怎么操作
对于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会计处理,目前《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九条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以上就是内部资产划转会计处理的相关介绍,大家都清楚了吗?对于资产划转,目前《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的《会计制度讲解》(2001年)的规定,对于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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