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教育费附加做分录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计提: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那么,免两项教育附加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了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教育费附加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1.征收范围: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征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3.征收比率:3%。
4.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为征收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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