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6万亿元私募资管新规征求意见,十大重点在这里
7月20日深夜,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运作规定》)。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实施近三个月后,私募资管行业终于迎来了实施细则。
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4.92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0.83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600亿元。
证监会表示,2016年以来,证监会持续完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合规风控主体责任,行业合规风控意识有所增强,盲目扩张业务、忽视合规风控的情况得到初步遏制。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照要求,积极推进存量业务和产品的规范。
此次征求意见的《资管业务新规》,是在系统整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现行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并吸收近年来证监会在私募资管业务防风险领域行之有效的监管经验,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进行系统规范,拟作为《指导意见》配套细则发布实施。
此次《资管业务新规》起草,采取“1+1”(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框架。《管理办法》共十章84条,重点规定比较成熟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和总体要求;《运作规定》共46条,主要规定各项量化指标、操作规范和具体要求。
“两者相互衔接、有机统一,形成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其中,多数规则为2016年以来我会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出台的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延续性,且部分指标在对标《指导意见》后,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证监会说。
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十大重点。
1,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
《资管业务新规》依据《基金法》,明确将各类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统一为信托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五项基本原则:
一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经营机构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
二是审慎经营,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创新活动须依法进行。
三是禁止刚性兑付。
四是独立运作,要求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有效隔离。
五是财产独立,明确受托资产作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消除监管套利。
统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消除监管套利。另一方面,对标《指导意见》,并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有关资管业务监管规则保持衔接一致。
3,明确合格投资者标准。
《运作规定》第三条规定,合格投资者一是具有二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是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是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是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是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是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4,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
在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的基础上,系统界定了业务形式、产品类型和资产类别。
业务和产品类型方面:
一是根据投资者人数,分为集合资管计划和单一资管计划,并设置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
二是根据资产最终投向,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和混合类,并明确了具体标准和监管要求。
三是根据是否开放参与、退出,划分为封闭式资管计划和开放式资管计划。
资产类别方面,清晰界定“标准化”与“非标准化”资产。
从投资门槛和杠杆比例来看:
(1)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2)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固定收益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2:1。
5,为FOF、MOM产品预留创新空间。
《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该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依法设立的基金中基金(FOF)资产管理计划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资产管理计划,具体规则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6,明确资管计划“双20%”限制,3000万以上专业投资者不受限。
《资管业务新规》统一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并设定了“双20%”的比例限制。也就是: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0%。
同时,考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并为业务开展保留必要灵活性,规定全部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封闭式资管计划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7,严格“去通道”要求,禁止让渡管理职责。
《资管业务新规》强调私募资产管理独立运作,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去通道”要求。《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合同约定让渡管理职责,禁止管理人按照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指令或者建议进行投资决策。
8,重点规制流动性风险,集合资管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保持10%的高流动性资产。
一是强调期限匹配,并明确具体要求。
二是考虑私募特征,限制产品开放频率,规范高频开放产品投资运作。
三是要求集合资管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保持10%的高流动性资产。
四是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退出申请、暂停接受退出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
五是明确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限额管理要求,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则,规定同一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标债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
9,就关联交易做出详细规定。
一是明确基本原则。关联交易应事先取得全部投资者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严格履行报告义务。
二是除投资于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外,禁止利用集合计划为关联方提供融资。
三是禁止利用分级产品为劣后级委托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四是关联方参与资管计划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并监控资管计划账户。
10,做出“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资管业务新规》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过渡期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
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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