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晓冰 李箐)
谁应对中航油(新加坡)造成的巨额亏损负责?在其期货事件发生后,这是一个被人们反复追问的问题。
在新加坡,中航油(新加坡)事件被认为是自1996年英国巴林银行里森一案以来最令人震惊的丑闻。在中国,中航油(新加坡)创出了有史以来中国企业在境外炒期货的最大亏损额。更令人担忧的是,这是中国在2001年重新放开口子,允许国企在境外做套期保值业务之后,发生的第一起巨额亏损。
上世纪90年代,中国曾连续发生多起国企境外投资期货失利的事件,引起国务院高层警惕,一度对国企境外投资期货亮起红灯。但由于企业在做进出口贸易时确需通过套期保值手段来化解价格风险,中国又于2001年开禁,由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牵头,联合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企业境外期货交易行为制订了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严控风险。
如今,中航油(新加坡)巨亏事件发生,距绿灯重启不过三年。这起公开事件的发生,有助于人们对现有的境外期货交易监管框架及执行重新进行审视。
噩梦前因
对于中航油(新加坡)事件当事人,从10月8日到11月29日这52天时间是一场漫长的噩梦。但结局其实多年前早已注定。中航油(新加坡)的违规,是从拿境外期货资格开始的。根据2001年中国证监会联合四部委颁布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须经证监会批准,方可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
中航油(新加坡)前身是成立于1993年5月的中国航空油料运输(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在母公司支持下,2001年以中国航油垄断采购商的概念成功登陆新加坡资本市场。然而,中航油(新加坡)总裁陈久霖并不满足于单纯的油品现货贸易。一方面从上市伊始,中航油(新加坡)在国内外收购实业资产,例如购买上海浦东机场油料供应公司的股份;另一方面,在他的推动下,中航油(新加坡)上市伊始就在涉足石油期货。
关于中航油(新加坡)涉足期货的具体时间外界目前尚知之不详。一位接近陈久霖的人士则称其1997年已开始做期货,而从中航油(新加坡)的年报来看,2002年收入中已有一半来自于期货交易。据此次陈久霖递交法院的陈述书,中航油(新加坡)2003年下半年开始操作风险较大的石油期权这一场外交易品种;
但中航油(新加坡)正式获得从事境外期货交易资格要等到2003年6月。1994年,由于国有企业在境外炒期货连续失手,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从1994起国家一直禁止国企在境外从事期货交易。2001年绿灯重启,但资格门槛奇高,按规定申请企业要同时申报证监会和商务部,最终在国务院得到批准。2001年中,获此资格者仅七家,是为严格的审批制。2003年5月,中国航油集团在第二批十家企业之列拿到了宝贵的许可证。
《财经》获悉,中航油(新加坡)拿到资格的过程相当勉强。据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人士回忆,证监会是在2002年查杰威国际造假案时,才发现在新加坡市场有一个名噪一时的中国上市公司中航油(新加坡)。根据当时的政策,中资公司境外上市需在上市15天内报备,而中航油(新加坡)通过民航总局拿到批文就直接上市,根本没报证监会。
证监会进而发现,其招股说明书中指明很重要的一块业务是期货交易,因此要求它向中国证监会报资格。“他们领导层态度很蛮横,根本不理这一套。”这位人士回忆说。最后考虑到中航油(新加坡)上市生米已成熟饭,为避免境外投资者诉讼,证监会才为其补报放行。
错上加错
在陈久霖11月29日递交新加坡最高法院的陈述书中,记录了期权交易量在短短一年半时间,从200万桶放大到5200万桶的详细经过。
交易放大的过程亦是斩仓时机一错再错的过程。公司决策者原本有很多机会斩仓止损,董事会、中国航油集团和国内监管机构也有权阻止这场狂赌继续加码。但现实南辕北辙,也折射了监管规则中的自相矛盾与无人落实。
中航油(新加坡)上市之时,《招股书》和《公司章程》都经过了当时外经贸部和民航总局审批,其中均注明上市公司在从事石油衍生品交易。2002年3月董事会通过的《风险管理手册》更专门谈到“纸货和期货贸易”,规定“除了贸易一部,所有贸易部门都允许以投机或锁价得值为目的进行纸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为公司创利。”这些内容,均与《办法》相矛盾。
显然,虽然《办法》制定者与中航油(新加坡)相关文件的批准机构部分重叠,但相关部门对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缺乏严肃性,更未能据此及时阻止中航油(新加坡)的违规行为。中国航油集团接获来自中航油(新加坡)的紧急报告是在2004年10月9日。当时,中航油(新加坡)资金链已断,账面亏损仅1亿美元。而中国航油集团接获报告后并未视作严重问题紧急处理,加上有领导出差,报告被搁置一旁。几天后的10月13日,心急如焚的陈久霖再度飞回北京,推出“内部救助方案”,寄望集团出资支持。集团竟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又无原则予以同意。
此后,中国航油集团违背新加坡当地监管规则,隐瞒真相进行股票配售,不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而且极大破坏中国公司在海外声誉。
至迟10月15日,所谓“内部援助方案”已分别上报至国资委、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和外交部在通过驻新使节知晓事件原委。在中航油(新加坡)身处高风险关口,明知国家已有“严禁投机交易”之规定,有关部门仍在“救与不救”之间研究拖诿,迟迟不按国家规定明确企业自担风险原则。这种延误终使中航油(新加坡)的市场损失放至最大。
纸上章程
在国有企业发生的历次期货亏损事件中,这是金额最大的一次,更重要的是,此次事件发生在2001年中国重构期货监管体系之后。在外有监管条例,内有公司管理章程的双重约束之下,却发生如此恶性的事件,令人不得不反思监管的漏洞究竟出现在哪里?
2001年,中国重新开放境外期货,五部委下发了《办法》本为专业性的监管文件。按照《办法》,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必须到中国证监会领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获得资格的企业,仅能从事与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有关的套期保值交易。而且期货持仓量不得超出企业正常的交收能力,不得超出进出口配额、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办法》还要求持证企业应在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上月境外期货业务情况,并将上月期货项下自有外汇资金和购汇汇出情况、期货经纪机构的现金、头寸报表即对账单报国家外汇局,而期货专户开户银行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将持证企业上月资金汇出、汇入、划转、购汇情况报国家外汇局。国家外汇局与中国证监会每半年再进行一次双线核对。
以此衡量,中航油(新加坡)几乎条条违规。这套办法对陈久霖无效,对其母公司中国航油集团同样形同虚设。看似严格的规管并未有效执行,对像中航油(新加坡)一样的国企海外公司,内外监管和风险控制体系几成一纸空文。事实上,目前证券监管部门对境外期货交易主要是准入监管,以高门槛原则“把关”。证监会期货部有关处室仅三名成员,主要集中精力应对企业的许可证申请。审批仍为要务,实质性监管根本无法提上议程。
从中航油(新加坡)事件来看,中国在2001年后搭建起来的境外期货监管框架虽用心良苦,执行起来却漏洞重重,国企自身控制和应对风险能力令人担忧。面对国际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中国大批企业走出国门进行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要求日益强烈。现实表明,监管者把重点放在准入壁垒,对垄断者持证网开一面,并不能建立起有效规避期货交易风险的规制。
12月3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新加坡警察局商业事务局开始调查中航油是否违反证券和期货法律。同时,新加坡正准备调整会计准则,对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公司提出更严格的披露要求。中航油噩梦尚未完全结束,新加坡市场的反思与重整已在进行之中。对国内而言,总结事件昭示的监管教训,重新调整中国企业境外期货交易的监管框架,已迫在眉睫。■
本刊特派记者傅凯文亦有贡献

点击长按保存图片,微信识别
扫码立即领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