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公司员工可以报销差旅费吗
从收税角度上,非本单位人员的费用是不能在本单位税前列支的。即便列支了,也要在年末汇算清缴的时候调整出来。
但是实际工作中,一般没有人对照票据名称核对单位花名册,所以你说是单位从前工作的人员,现在离职了也是可以的。
总之,规范角度来说,这是不可以的。但是可以采用变通的办法,而已,但是变通不代表合理。请你在理解这是一个不符合固定的操作。这就像用不是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在本单位报销的结果一样。只不过单位名称很容易发现,而个人名字有解释的空间。
还有一种解释是,不论人员是不是单位的人,都必须开单位名称的发票。除了机票、车票之外。所以如果是住宿费发票,即便是单位职工个人的名字,税前列支也是不被允许的。所有发票,除必须是个人名称的之外,都必须是单位名称抬头。

公司为非本单位的人员报销费用如何处理?
(1)非本单位员工的发票与公司的业务若是相关,只要是实际支出了,都应入账,比如为客户报销的住宿费、车费等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比如支付他人的劳务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劳务报酬,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非本单位员工的发票与公司的业务若不相关,与公司取得收入经营无关的费用不论如何入账,应该全部做纳税调增,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涉税提醒:
(1)企业为非本企业员工报销差旅费用,该项费用如果与本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无关,应确定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该项费用如果属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费用,而非支付的个人所得,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非本公司员工可以报销差旅费吗?企业为非本企业员工报销差旅费用,该项费用如果与本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无关,应确定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项费用如果属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费用,而非支付的个人所得,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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