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托收承付货款会计分录
答: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另外大家要注意单纯的提供劳务也是不能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因此,对于采用托收承付销售货款的分录,可以这样写:
一、销售方
1、按合同发货并在银行办理了托收手续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对方付款后,收到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托收承付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该结算办法的最大特点是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
结算起点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千元.
适用范围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适用条件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托收承付,除符合以上2个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誉.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若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办理托收时,必须具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遵守"发货结算的原则.所谓"发货结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发货,并取得货物发运证明后,方可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以上就是收到托收承付货款会计分录这个问题的全部解答,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可以咨询在线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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