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章娜 殷丽萍
昨日(6日),记者从省国税局获悉,从11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国家政策允许的最高上限标准,即:个人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按月征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据了解,目前全省国税系统共管辖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以下简称个体户)26.1万户。本次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全省共有10万户个体户将因此受惠免缴增值税,预计每年免缴税款约3.8亿元;新的增值税起征点将使全省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户增加至22.6万户,意味着我省86.6%的个体户暂免缴纳增值税。
记者从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了解到,对在政策调整过渡期内未达到新的增值税起征点纳税人,已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等方式,缴纳了所属期为11月份的税款,省国税局将发文要求基层国税机关进行清理统计,并按法定程序将已入库税款全额退还至纳税人账户。
相关法规链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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