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不动产能抵扣吗
是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例如:某试点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购进不动产,支付200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0万元)。
当期可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220×60%=132万元
取得不动产后的第13个月再抵扣余下的40%,即88万元

点击长按保存图片,微信识别
扫码立即领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