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葡萄酒的生产单位现在实行的证明单管理制度具体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 )规定:第四条 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附件1)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
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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