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是否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如捐赠的是货币性资产就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但如果捐赠的是非货币性资产,如货物、财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在税收上就要视同销售处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货物、财产都不确认为收入处理,都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差异,税收上除了要计算捐赠额有无超过标准,超标准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还有更重要的是要确认视同销售的利润,将这部分利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在个人所得税上对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则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也无需确认所得。

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况:
(1)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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