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统借统贷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明确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该文件仅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制订,对于其他企业则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统借统贷业务是否作为关联方借款认定,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支持文件,亟待明确。
建议:目前通行处理方法是要求企业尽量提供统借统贷的合理性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集团公司确实存在融资需求,如下属子公司抵押资产不足,存在贷款困难等;集团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最好明确实际使用该项借款的下属子公司名称;保持对子公司借款利率与银行借款利率无利率差;集团公司借入款项与分配到下属子公司借出款项存在明确对应关系,做好备查工作。

点击长按保存图片,微信识别
扫码立即领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