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上述规定只提及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没有明确房屋建筑物(包含土地)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福利费,因此福利部门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土地出让金均不属于福利费范畴,土地出让金应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建议:企业应准确、全面理解法规内容,严格执行税法规定,有疑问应咨询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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