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所以,按照该规定,发票的开具时间应与确认收入时间保持一致。但是实际业务中确实存在,收入的确认时间和发票的实际开具时间不一致的情况。
友情提醒的是:
自2018年5月1日起,新的票表比对规则中,有对“未开具发票”一栏出现负数的情形,系统会强制监控。如果因为没有及时开票,导致该栏出现负数,从而导致票表比对不通过,进而造成税控盘被锁死的情况。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锁,要耽误不少时间。建议朋友们一定要慎重对待此事!
政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7〕124号 )
回答2:
这种情况可以具体咨询下当地税务局专员怎么处理呢这样更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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