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日前,中国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与原文相比,新增的洋洋数万字的信息披露内容,不仅将使券商年报内容更丰富,也将使券商的运作更为透明
日前,中国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与原文相比,新增的洋洋数万字的信息披露内容,不仅将使券商年报内容更丰富,也将使券商的运作更为透明和规范。 作为证券市场的一支重要中介力量,券商的风险防范能力和资产运作质量往往是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从内容上看,新《准则》的出发点意在通过提高信息披露的要求,达到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加强监管等多重目的。 因此,对一些重大事项,新《准则》着墨颇多。如在客户保证金上,《准则》要求券商在银行存款项目中,应分别列示客户备付金和公司备付金。在客户备付金中,还应区分代理买卖证券客户存款、受托投资管理客户存款。同时,在年报中,新《准则》规定券商还应就是否有违规行为,如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未分户存储、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违规拆借资金、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等进行详细披露。 新《准则》还紧跟券商业务发展的变化,加强对券商的监控。新《准则》中,除了对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自营证券的规模、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和自营证券收益率作出详细的规定外,还对资产委托管理业务一项单独立项,要求券商必须披露本年和上年度平均受托投资管理规模、受托投资管理收益情况和平均受托投资管理收益率,并公布了这三项指标计算公式。 同时,考虑到券商今后新业务的拓展,新《准则》要求券商应披露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及合营企业的全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公司对外投资额和所占权益比例等,对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明确说明原因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除了对业务进行监控外,新《准则》要求券商主动揭示风险,如证券公司应按《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要求计算净资本,并以净资本计算表的方式列示期初数和期末数,并对增减变动进行说明。同时,母公司和各专业子公司是否满足监管部门的流动性要求和净资本要求,也需在年报中给予披露。此外,新《准则》还要求券商应披露可能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如代保管证券、融资合约、重要承销合同、担保、抵押、质押等总额及有况情况。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从另一角度来看,新《准则》的推出,对促进券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经营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如新《准则》要求,公司应对本报告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对经营业绩的重要影响进行分析,为了应对这些影响,公司对投行、经纪、自营和受托投资管理等各项业务作重大战略调整等等。与此类似的还有,新《准则》要求券商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作出说明,并概要介绍报告期内接受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评审的评价意见及对前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不少券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准则》出台后,虽并未硬性要求券商将年报公开披露,但从信息披露的内容看,将使券商进一步向上市公司的标准靠拢,为券商今后适应上市后的市场环境做好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