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接到"领导"电话出纳被骗转账10万元
作者 李丽娟 李晶媛
2016年4月,李某与济南一家商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若因严重失职致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应承担损失50%的赔偿责任。李某任职出纳,任职期间保管公司对公账户,并知晓账户密码用于现金支付。
同年5月底,李某接到自称是公司孙总要求转账的电话,他询问同事来电是否为孙总本人号码。同事称孙总有几个手机号码,该来电是否为其本人号码不清楚。其后,李某又接到孙总来电,称其正在与领导谈事,要求李某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给领导作为红包,并告知李某不得宣扬。
李某遂按孙总要求转账10万元,后发现受骗报案。商贸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请求李某赔偿5万元。李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迎春点评: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相对弱势,以劳动换取用人单位的有偿报酬,接受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权,对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人身和财产依附性。用人单位不仅要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还应对劳动者负有培训、教育、管理、监督的责任,该责任贯穿于整个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因此,劳动者因一般过失造成单位损失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劳动者因操作不当致产品出现瑕疵等。除非劳动者故意违规,否则,劳动合同不能约定劳动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这种约定实质上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管理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
本案中,商贸公司将单位账户交由刚工作不久的李某一人保管,财会制度存在严重疏漏,且对李某缺乏监督和管理。而李某作为财务专业人员,未尽财会岗位应有的审慎义务,未按财会制度进行财务往来,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商贸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李某主张50%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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