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发票开具对象与实际情况相符,是法定要求。如上所述,既然分公司并非“单独税务登记”,且有“国地税盖章的证明:分公司缴税形式由总公司统一进行缴纳,该分公司不设单独税务登记,公司统一税务登记”,则税务角度,并无“分公司”这个单位。发票开具,无论税号还是客户名称,皆应为税务登记之“总公司”。
回答1:
针对你描述的情况,我个人觉得你可以按照对方的要求开具发票的,你担心风险问题,你们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条款就行的,只要是真实的业务税务一般不会有什么风险的。上面是我个人的见解,你可以参考下的。
回答2:
该分公司不设单独税务登记,公司统一税务登记。说明分公司是不进行财务核算的,这个你开具发票税号是总公司的应该是合法的,再说对方给你提供了相关的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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