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16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按照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入库的税款中,分别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务机关或代征人在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征收或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款时,个人所得税按0.5%的征收率计征,其他地方各税按照4.5%的征收率计征,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税务机关或代征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款时,应按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和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税款。划分比例为房产税科目占4.5%,个人所得税科目占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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