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账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
自《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发布开始,财政部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但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却一直未予明确.目前,实务上普遍采用如下会计处理方法:
借: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为按照简易计税规定计算的应缴增值税额.
简易计税办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区别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一般计税方法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简易计税方法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不得变更.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针对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账务处理的做法,上述文章中进行了具体的解答.简易计税是纳税人计税的一种方式,它与一般计税方法之间在计算上是完全不同的.文章中分别进行了计算方式讲解,希望本文的内容能够给予大家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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