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核定的“收入总额”包括“营业外收入”吗?
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按照上述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总额”包括“营业外收入”。
回答1: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包括营业外收入。
回答2:
包括营业外收入,不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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