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的预收款报告怎么做了,是针对尾款吗,延期收款什么时候做,是从尾款吗?
这个是根据外管的监管条件确定的,A类企业预收款不超过30天的就不需要做预收款报告,企业如果一定要做也是可以的。日期有出入的,是可以调整的。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对于已做延期收款报告,但企业在预计收款日期没还能没收到货款的情况,需在外汇监测系统进行系统延期收款报告调整。
回答1:
你好,你这个是外管局进行监管的,你只要按照他的要求说明预收款的来源和提供相关的销售合同和说明就可以的。
回答2:
我前段时间处理的这个,是按照外管局的要求说明预收款和出口的关联性方面进行书写的,简单的写下预收款的原由和提供合同等资料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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