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备注栏必须标注建筑项目详情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相关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纳税人取得上述发票,应当符合开具要求,否则视为不合规发票,无法用于计税。
回答1:
建筑服务,发票的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回答2:
纳税人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备注栏必须标注建筑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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