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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发票备注规定?

2026-01-30 来源:快学会计网

导读:纳税人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备注栏必须标注建筑项目详情吗? 最佳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相关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纳税人取得上述发票,应当符合开具要求,否则视为不合规发票,无法用于计税。 其它2个回答: 回答

纳税人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备注栏必须标注建筑项目详情吗?

最佳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相关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纳税人取得上述发票,应当符合开具要求,否则视为不合规发票,无法用于计税。

其它2个回答:

回答1:

建筑服务,发票的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回答2:

纳税人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备注栏必须标注建筑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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