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实务中需要考虑两点:一是实际支付出去才可以考虑税前扣除;二是计算5%扣除额的基数应该是享受人群的工资总额.根据上述两条可知,补充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在税前列支比例是工资额的5%,而且是实际支付后才可以列支.

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属职工薪酬范畴.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借记"制造费用"、"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费".
实际计缴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费",贷记"银行存款",需扣缴个税的,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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